南京解决劳动纠纷律师讲解如下:
在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旦立案单位不仅要履行原有的法律义务,还需要承担巨额的罚款。对单位而言,威慑力甚至远比仲裁要强得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样更低。
但是,在实践中为什么大部分人还是首要选择劳动仲裁呢?
原因是首先,管不到位,毕竟仲裁和诉讼。律师能够介入到更深涉及业务问题。其次是劳动者不知道劳动监察到底能管哪些事儿,公司的哪些违法事由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维权。最后就是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推诿人员也没有强硬的态度。少有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第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宣发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常见的、可投诉的单位违法行为主要有,一、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里包含了未签合同、签订合同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免除了自身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履行情况等。未休、年休假婚假、事假、产假等单位拒绝给员工休假的,就属于该范畴。第四,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存在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停工、待岗工资等问题,均属于劳动监察范畴。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或者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监察范围。公司出现上述这些违法事项,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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