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承包人优先权
承包人优先权,是指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通常被称为法定抵押权。
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如果承包人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项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权。
(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然未支付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在性质上允许折价、拍卖。如果建设工程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在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时,承包人即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行使其优先权:其一,协议方式,即承包人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建设工程价款以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其二,拍卖方式,即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承包人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上,承包人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基于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的原则,承包人优先权在顺序上优先于抵押权。作为建设工程的商品房预售之后,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生存利益,即使此类商品房在性质上可以拍卖,承包人也不得行使优先权。
一、合同纠纷诉讼举证责任谁承担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要各自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待证的事实真伪不明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通俗的说,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那么法官就会推定该事实不成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丙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丙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丙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在附条件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当其主丙因条件成就与否而产生的权利时,应当就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丙该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存在并届至,或届满的事实,承担证明。
二、合同违约的证据由谁提供
诉讼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较量。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丙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
对于违约诉讼而言,原告方必须对下列事实作出证明:
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被告行为违约;
3、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损失;
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4项只是限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案件中。
为此,原告必须举出下列证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义务时,对方签发的收据、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据;
3、对方商品的验收记录或鉴定结论;
4、能证明被告方违约的所有证据;
5、己方遭受损失的证明,如额外支出的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提供。
三、合同纠纷诉讼举证责任谁承担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要各自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待证的事实真伪不明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通俗的说,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那么法官就会推定该事实不成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丙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丙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丙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在附条件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当其主丙因条件成就与否而产生的权利时,应当就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丙该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存在并届至,或届满的事实,承担证明。
四、合同违约的证据由谁提供
诉讼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较量。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丙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
对于违约诉讼而言,原告方必须对下列事实作出证明:
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被告行为违约;
3、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损失;
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4项只是限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案件中。
为此,原告必须举出下列证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义务时,对方签发的收据、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据;
3、对方商品的验收记录或鉴定结论;
4、能证明被告方违约的所有证据;
5、己方遭受损失的证明,如额外支出的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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