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岗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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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原告进入A公司工作。2011年5月22日,公司的车间主任邓某安排原告打扫卫生时告知原告次日跟随吴师傅后面工作。休息时,原告看见吴备料至工作台,想提前熟悉情况,即跟随吴到工作台旁观看吴操作。由于设备故障,回收酒精岗位发生酒精溢料事故,随时有爆炸可能,工人均从工作现场窗户跳出。原告在跳落地面时双足摔伤,经盱眙县中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2012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盱眙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2年4月16日认定原告受伤事故因串岗而不属于工伤。原告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原告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