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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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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入员:
  (一)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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