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本市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诉讼应诉的规定

浏览量:2174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范本市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促进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