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有何惩罚措施?

发布时间:2024/7/4 12:22:37    浏览量:481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