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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相关事项是这个独立主体的组成部分,当某个部分变化时,用人单位这个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比如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公司对外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
另外,很多人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分不清,尤其是很多小微企业,以为公司就是股东,股东就是公司,很容易产生人格混同的问题。对于单位来说,要避免人格混同,对于劳动者来说,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反倒多了一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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