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在公司中负有管理职责,特别是公司的总经理、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本身就负责人事管理等工作,在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本身就是工作失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公司的总经理、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应当由其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同样,公司的人事经理、主管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专员等人员,虽然不是公司的高管人员,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和内容,这类人员同样要由其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也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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