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公司将其开除,最后判赔8000元?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两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适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最后仲裁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时限,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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