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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开讨论,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二是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是已向劳动者公示及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
那是如何履行民主程序呢?在履行民主程序的过程中,是否要经职工过半数同意才有效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按照以上规定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程序分为两步,一是规章制度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提出方案和意见的主体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要完成的事项,是对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方案和意见。二是吸收职工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最终确定的规章制度文本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要注意主体的区别。此阶段的主体为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最终的文本确定并不需要职工过半数同意,只要按以上规定按步骤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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