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资金怎么转移?

发布时间:2024/7/11 9:48:46    浏览量:646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应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相关账户资金,并划转相应资金。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