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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应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相关账户资金,并划转相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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