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实习时致伤残该谁赔偿?

类别:工伤知识    浏览量:2161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上海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一名学生由学校安排到上海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2005年6月16日,该生在焊接化工容器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2006年3月30日,经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
一、实习期劳动法规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