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2日,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持有该公司增资后1.2%的股权,并已判令该公司为李某办理 股权工商登记手续。2008年12月16日,李某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该公司的注册地邮寄了《依法查阅相关文件及会计资料的请求》,该特快专递上注明了该公司董事长邓某的手机号码,但邓某拒绝签收该邮件。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提供自其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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