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爱家公司是一家村办企业,主要生产家具。柳某是该村村民,主要从事个体家具加工。2007年5月,爱家公司生意火爆,接到许多订单以至于无法按时完成加工任务,于是爱家公司与柳某 订立口头协议,约定爱家公司委托柳某为其加工部分家具。后柳某履行了加工义务,爱家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于10月为柳某出具加工费结算清单,确认加工费为3万余元。2008年爱家公司与邻镇的一家家具公司合并,并变更企业名称为耐用家具公司,并变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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