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第三人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