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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兼职员工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获得应有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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