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劳动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虽然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是要顺延至特殊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患病、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腹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腹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以上五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情形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外,该情形是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上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合同是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期间的工资损失。一般情况下,违法终止大多是支持赔偿金,支持继续履行的比较少,但有以上情形的,支持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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