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南京劳动律师处理劳动纠纷中试用期离职交违约金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9 8:28:24    浏览量:686

南京专业劳动律师解答如下:

  老板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了一个条款,要求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时支付违约金。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是不符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提前三天通知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如果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雇主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