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公司变更债务的承担 南京公司律师,公司律师,公司破产律师

类别:公司知识    浏览量:5984

案例
     2008年12月22日,宋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桌公寓复式房屋一套,宋某一次性付款110万元,甲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0 2009年4月,宋某依约将房款支付给甲公司0 9月,甲公司由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乙公司。2009年10月30日,乙公司未向宋某交付所购房屋。此后,宋某多次与乙公司交涉无果,连将乙公司告上法庭。但乙公司辩称与宋某不存在合同关系,故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